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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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五六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二七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一二三五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二七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二三五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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