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七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肆佰捌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0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九千八百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三十八元│退郵一百零二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四十五元│││請費│││├────────┼───────────┼─────────────┤│第一審公示送達登│三百元│││報費│││├────────┼───────────┼─────────────┤│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送達郵費)│││├────────┼───────────┼─────────────┤│合計│二萬零四百八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