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上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柏愷 原審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原訴字第3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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