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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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 蕭文銘 訴訟代理人黃燦堂律師被告 蕭文奇 訴訟代理人 蔡豐徽 律師被告 蕭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 賴玉葉 所遺如附表二所示編號3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就被繼承人 蕭仁桐 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兩造就被繼承人賴玉葉所遺留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㈠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准將被繼承人蕭仁桐、賴玉葉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予以分割,其分割方法如該附表之所示分割方案(南投地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號第15-21頁,下稱南投地院卷),嗣於本院審理中最後追加其聲明為㈠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賴玉葉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編號3辦理繼承登記。㈡兩造就被繼承人蕭仁桐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所示方法予以分割。㈢兩造就被繼承人賴玉葉所遺留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法予以分割(本院卷第415-416頁),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追加與更正,與原起訴情節均係基於請求分割 林清課 遺產之同一基礎事實,揆諸前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被告蕭育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蕭仁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於106年9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賴玉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及子女即原告蕭文銘、被告蕭文奇、蕭育玲,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繼分各四分之一,附表一編號1-5之不動產部分,業於107年6月1、11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繼分現為各1/3,含賴玉葉再轉繼承部分,已算入兩造之應繼分中)。嗣賴玉葉於107年2月22日死亡,有子女即兩造為繼承人,並留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原告蕭文銘及被告蕭文奇、蕭育玲等三人為繼承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附表二編號1-2之不動產,業於107年5月25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繼分各1/3),被繼承人蕭仁桐、賴玉葉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唯未達成分割之協議,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上開附表一、二遺產等語。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
被告蕭文奇、蕭育玲前以書狀表示則以:對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蕭仁桐於106年9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賴玉葉及子女即原告蕭文銘、被告蕭文奇、蕭育玲,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繼分各四分之一,附表一編號1-5之不動產部分,業於107年6月1、11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繼分現為各1/3,含賴玉葉再轉繼承部分,已算入兩造之應繼分中)。嗣賴玉葉於107年2月22日死亡,有子女即兩造為繼承人,並留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原告蕭文銘及被告蕭文奇、蕭育玲等三人為繼承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附表二編號1-2之不動產,業於107年5月25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繼分各1/3),被繼承人蕭仁桐、賴玉葉均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 唯渠 等未達成分割之協議,均不爭執,惟依蕭文奇答辯㈢狀附表一之16之里港鄉農會保管箱內黃金等物品(本院卷第446頁)應列入分割,就上開不動產部分請求變價分配云云。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兩造不爭執事項(院卷第416頁):
㈠被繼承人蕭仁桐(男,30年11月12日生)於106年9月2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賴玉葉(女,30年8月8日生)及子女即原告蕭文銘、被告蕭文奇、蕭育玲,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繼分各四分之一,附表一編號1-5之不動產部分,業於107年6月1、11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繼分現為各1/3,含賴玉葉再轉繼承部分,已算入兩造之應繼分中)。嗣賴玉葉於107年2月22日死亡,有子女即兩造為繼承人,並留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原告蕭文銘及被告蕭文奇、蕭育玲等三人為繼承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附表二編號1-2之不動產,業於107年5月25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繼分各1/3),兩造均未拋棄繼承。
㈡被繼承人蕭仁桐、賴玉葉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唯未達成分割之協議。
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繼承人蕭仁桐(男,30年11月12日生)於106年9月21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配偶賴玉葉(女,30年8月8日生)及子女即原告蕭文銘、被告蕭文奇、蕭育玲,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繼分各四分之一,附表一編號1-5之不動產部分,業於107年6月1、11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兩造之應繼分現各1/3,含賴玉葉再轉繼承部分,已算入兩造之應繼分中)。嗣賴玉葉於107年2月22日死亡,有子女即兩造為繼承人,並留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原告蕭文銘及被告蕭文奇、蕭育玲等三人為繼承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附表二編號1-2之不動產,業於107年5月25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繼分各1/3),兩造均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蕭仁桐、賴玉葉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唯未達成分割之協議,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裁判分割被繼承人2人之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原告請求被告協同辦理繼承登記,有無理由?
按分割遺產與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
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如於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次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上訴人因被上訴人 劉某 就系爭建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於本件訴訟中,請求劉某等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劉某等及其餘被上訴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著有判決先例,可資參照。本件賴玉葉於107年2月22日死亡。兩造三人為其共同繼承人,被繼承人賴玉葉所遺如附表二所示編號3遺產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爰依首開民法第759條規定,並參照上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又系爭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公同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而其繼承人尚未就其所遺公同共有系爭土地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請求兩造就賴玉葉所遺公同共有系爭土地協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㈢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為何?
⒈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設有明文。
⒉經查,被繼承人蕭仁桐、賴玉葉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
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兩造復未能協議分割遺產,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應准許。經查,被繼承人分別遺有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及股票、存款等,業如前述,被告雖辯稱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1-3之不動產應變價分配云云,業如前述。爰審酌各筆土地與建物與不動產價值,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按,並無不能原物分配之情況,而其餘之股票與存款等動產,亦可分割,且如變價分配,以目前不產價值低落,顯不利於兩造,爰定分割方法為兩造就被繼承人蕭仁桐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所示方法予以分割。兩造就被繼承人賴玉葉所遺留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法予以分割。至於被告雖辯稱應依答辯㈢狀附表一之編號16之里港鄉農會保管箱內黃金等物品(院卷第446頁)列入分割云云,惟依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此部分既未在原告起訴之範圍,本院自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原告以兩造不能協議分割遺產為由,依民法第1164
條規定請求就蕭仁桐、賴玉葉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賴玉葉所遺如附表二所示編號3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就被繼承人蕭仁桐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所示方法予以分割。兩造就被繼承人賴玉葉所遺留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法予以分割,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各3分之1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家事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姚啟涵附表一:被繼承人蕭仁桐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坐落權利範圍分割方法備註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全部兩造各1/3分割已於107年6月11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本院卷第109-189頁)南投地院卷第101-103頁2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街00號。即2077建號建物全部兩造各1/3分割107年6月11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本院卷第109-189頁,南投地院卷第401頁)3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全部兩造各1/3分割107年6月1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本院卷第53-106頁),南投地院卷第89、93-95,97-99頁4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全部兩造各1/3分割107年6月1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本院卷第53-106頁),南投地院卷第89、93-95、97-99頁5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全部兩造各1/3分割於107年6月1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本院卷第53-106頁),南投地院卷第89、93-95、97-99頁6房屋門牌號碼:南投縣○○鄉○○村○○路○段000號未保存登記房屋全部兩造各1/3分割名義人已列兩造公同共有、房屋稅繳款單(本院卷第15-20、338頁)7存款陽信商業銀行新台幣(下同)1,209元美金1.15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利息)南投地院卷第371-373頁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卷第340-342頁)8存款玉山銀行401元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利息)南投地院卷第403頁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卷第344頁)9存款台灣銀行75萬7,331元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利息)南投地院卷第405-407頁10存款聯邦銀行1萬7,300元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利息)南投地院卷第369頁11存款水里鄉農會967.8元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利息)存款餘額證明(院卷第352頁)12存款2,868,000元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利息)如被告家事答辯狀三附表一編號14所載。(本院卷第445頁)原告蕭文銘於被繼承人蕭仁桐住院昏迷期間,及死亡後,從被繼承人陽信銀行里港簡易分行、玉山銀行屏東分行所提領金融帳戶的款項-依刑事判決,現於被告蕭文奇名下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帳號保管。13黃金存摺台灣銀行黃金存摺(704克)879,296元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利息)本院卷第370頁南投地院卷第25頁14股票華隆股數1,524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15股票太電股數4,480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第381頁16股票佳錄科技股數4,794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17股票亞瑟股數223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
18股票國巨股數27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19股票博達股數3,825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20股票寶建股數264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
21股票寶祥建設股數3,850股兩造各/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
22股票誠洲股數8,150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
23股票大騰電子股數869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
24股票佰鈺科技股數1,050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
25股票中友百貨股數58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
26股票國豐興業股數8,940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
27股票長谷股數4,326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
28股票仁翔建設股數1,900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
29股票永豐金股數387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
30股票亞翔股數18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
31股票大聯大股數764股兩造各1/3分割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381頁32動產日產汽車車牌00-0000號1部兩造各1/3分割南投地院卷第27頁,本院卷第367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表二:被繼承人賴玉葉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坐落權利範圍分割方法備註1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1088/100000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3分之1分割107年5月25日已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本院卷第376頁2建物桃園市○○區○○路000○0號5樓樓房(重測前1333建號,現為1644建號)全部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3分之1分割107年5月25日已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建物登記簿謄本(本院卷第378頁),南投地院卷第397-399頁3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與他人公同共有270/7200)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3分之1分割尚未辦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本院卷第380頁),南投地院卷第225-239頁,兩造尚未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須先辦理繼承登記4存款陽信商業銀行存款5,347元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3分之1分割取得,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利息)存款餘額證明326元(南投地院卷第375-377頁)5存款聯邦銀行1,111元(695+416)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3分之1分割取得,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利息)南投地院卷第367頁,本院卷第384-386頁6存款南投縣水里鄉農會13萬3,926.4元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3分之1分割取得,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利息)本院卷第83、388頁7存款2,424,000元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3分之1分割取得,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利息)如被告家事答辯狀三附表二編號8所載。(本院卷第448頁)原告蕭文銘於被繼承人賴玉葉住院昏迷期間,從被繼承人陽信銀行里港簡易分行所提領金融帳戶的款項-依刑事判決,現於被告蕭文奇名下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帳號保管。8股票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1股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3分之1分割取得,並得各自領取(含將來之股息)南投地院卷第283-287,3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