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柳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振豪 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