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 翁金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再立 等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聲請狀正確記載事實及理由(含借款人是否係 翁策 、借款日期、借款金額、是否約定清償日期、是否曾向借款人翁策或相對人吳再立等人請求清償、何時請求清償、積欠之借款本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更正附表請求拍賣相對人吳再立等人之持分為9分之8。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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