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 鄧文溪
陳志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一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明本件聲請是否合法,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目前積欠之借款本金餘額。
(二)提出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清償之回郵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