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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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21日│96年9月19日│96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偵字第9732號│96年偵字第9109、10160│96年偵字第9109、10160││││號│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31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8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8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9日│97年2月21日│97年2月21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31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8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8號││決├────┼───────────┼───────────┼───────────┤││確定日期│97年4月15日│97年2月21日│97年2月21日│├─┴────┼───────────┼───────────┼───────────┤│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3057號(97年執緝字第│2747號(97年執緝字第│2747號(97年執緝字第│││530號)│529號)│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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