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96號
原   告  陳孟津 (即 陳古雪玉 之監護人)
被   告  陳孟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70,
000元及遲延利息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0元;請求被
告自民國108年2月起至陳古雪玉死亡止,按月給付10,000元部
分,乃因定期給付涉訟,又因陳古雪玉係00年00月00日出生,依
106年高雄市簡易生命表所載女性83歲之平均餘命為7.98年,是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57,600元【計算式:10,000×12×7.
98=957,600】,合併前段聲明請求之170,000元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12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
,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0,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