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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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63號
原   告  謝宏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鈦河允整合行銷有
限公司及 黃秋旗 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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