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92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被 告 周伯威
兼
法定代理人 周青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