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其中肆萬柒仟叁佰陸拾肆元部分,
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借款返還請求權(兩造間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爰依職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
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