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其中肆萬柒仟叁佰陸拾肆元部分,
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借款返還請求權(兩造間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爰依職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