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38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吳燕蘋
被 告 邱義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