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91號
原   告 慶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娜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被   告  劉坅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台北市計程
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約定:「.
..,如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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