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6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226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聖凱 律師
被   告  柯慧依
訴訟代理人  呂雪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由伊管理之土地,伊前於民
國102年4月11日與被告簽訂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將系爭
土地97平方公尺出租予被告,約定租期為102年1月1日起
至108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以承租面積按系爭土地申報地
價年息5%計算,以每6個月為1期,於每年6月及12月底前
繳納,並約定被告若逾期繳納租金時,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
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5違約金,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未
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0,逾期繳納2個月以上未
滿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5,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
加收千分之5,最高以欠額30%為限(下稱系爭租約),但
被告自104年7月起即未繳納租金,累計積欠如附表所示租
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68,440元,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之
,並按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為此爰依系爭租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8,44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暨如附表所示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陳述則以:契
約已經過期,伊沒有續租,原告請求給付租金沒有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
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
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
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
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
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
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
,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上訴人履行遲延時,被上
訴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
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
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
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裁
判要旨可供參照。經查: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由其管理之土地,前於
102年4月11日與被告簽訂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將系爭土
地97平方公尺出租予被告,約定租期為102年1月1日起至
108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以承租面積按系爭土地申報地價
年息5%計算,以每6個月為1期,於每年6月及12月底前繳
納,並約定被告若逾期繳納租金時,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
,照欠額加收千分之5違約金,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未滿
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0,逾期繳納2個月以上未滿
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5,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
收千分之5,最高以欠額30%為限,但被告自104年7月起
即未繳納租金,累計積欠如附表所示租金合計268,440元等
節,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見 司促 字卷第5頁)、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見桃簡字卷第14頁)、地價第二類謄本(見桃
簡字卷第16頁)、租金繳納明細表(見本院卷第33頁)等件
為證,而被告固以前揭情詞抗辯,然系爭租約租期乃至108
年12月31日始為屆滿,有系爭租約附卷可查(見司促字卷第
5頁),則被告上開抗辯自非可採,原告應得請求被告給付
積欠之如附表所示租金及違約金。
㈡原告固主張系爭租約所約定之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其除
請求給付違約金外,尚得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云云。惟系
爭租約關於違約金之約定即第5條第6項,並未約明該違約
金係屬懲罰性違約金,有系爭租約附卷可查(見司促字卷第
5頁),而系爭租約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
項雖分別就不同情況,約定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等約
定均非是因被告遲延給付租金,原告於違約金外另得請求賠
償之約定,有系爭租約在卷可參(見司促字卷第5頁),應
難以前述約定推認系爭租約關於違約金之約定為懲罰性違約
金。又系爭租約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雖然是依違約之月數與
日俱增,但其仍是就被告遲繳期間長短而預定損害賠償總額
,尚難據此認其非預定一定之賠償總額,而非損害賠償總額
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再者,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第65條雖然將違約金及遲延利息分別規範,但該條規定於10
6年6月9日修正前乃是:對於積欠租金之承租戶,出租機
關得依下列程序催收:㈠催告限期繳納:以公文或繳款通知
催告限期繳納,必要時並得以電話、人員訪問、明信片等方
式為之。並得再以雙掛號函件催告。㈡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或依法起訴。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前項欠租承租人或其繼
承人確實無力一次繳清者,得於加計違約金後,准予分期繳
納,其期數由出租機關酌情決定。但其最後一期繳款日期,
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等語。並未提及遲延利息,自難以系爭
租約訂立之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65條經修
正而有另提及遲延利息,即認系爭租約所約定之違約金為懲
罰性違約金。是系爭租約既未約明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
依諸前開規定,自應認其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
,則依首揭說明,系爭契約已有約明於被告給付租金遲延時
應給付違約金,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
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故而,原告上開
主張,委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8,44
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87
0元(即如後附訴訟費用計算式)。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詹立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2,870元
合計2,870元
┌────────────────────────────────────────────┐
│附表:│
├──┬───────┬─────┬───────────────────────────┤
│編號│期別│欠繳租金額│違約金計算方式│
├──┼───────┼─────┼───────────────────────────┤
│1│104/07-104/12│25,944元│自10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依左列欠繳租金額│
││││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左列欠繳租金額30%為限。│
├──┼───────┼─────┼───────────────────────────┤
│2│105/01-105/06│30,312元│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依左列欠繳租金額│
││││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左列欠繳租金額30%為限。│
├──┼───────┼─────┼───────────────────────────┤
│3│105/07-105/12│30,312元│自10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依左列欠繳租金額│
││││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左列欠繳租金額30%為限。│
├──┼───────┼─────┼───────────────────────────┤
│4│106/01-106/06│30,312元│自10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依左列欠繳租金額│
││││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左列欠繳租金額30%為限。│
├──┼───────┼─────┼───────────────────────────┤
│5│106/07-106/12│30,312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依左列欠繳租金額│
││││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左列欠繳租金額30%為限。│
├──┼───────┼─────┼───────────────────────────┤
│6│107/01-107/06│30,312元│自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依左列欠繳租金額│
││││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左列欠繳租金額30%為限。│
├──┼───────┼─────┼───────────────────────────┤
│7│107/07-107/12│30,312元│自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依左列欠繳租金額│
││││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左列欠繳租金額30%為限。│
├──┼───────┼─────┼───────────────────────────┤
│8│108/01-108/06│30,312元│自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依左列欠繳租金額│
││││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左列欠繳租金額30%為限。│
├──┼───────┼─────┼───────────────────────────┤
│9│108/07-108/12│30,312元│自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依左列欠繳租金額│
││││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左列欠繳租金額30%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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