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