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莊宗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致維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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