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良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攔補充「被告先後以語音留言之方式恫嚇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害相同法益,屬恐嚇行為之數舉動接續進行,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語音留言之方式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造成其心生畏懼,實應譴責,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服務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郁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522號被告甲○○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故對 徐立恆 心生不滿,竟自民國110年8月24日下午4時53分許起至同月30日下午1時52分許止,基於恐嚇之單一犯意,接續以其名下0000000000號、其女友 潘文瑛 名下0000000000等手機門號,利用語音留言功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詞恫嚇徐立恆,致徐立恆在新北市三重區住所(地址詳卷)聽聞該等語音訊息後,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安全於危害。
二、案經徐立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徐立恆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上開語音留言檔案光碟1片、本署勘驗筆錄1份、通聯調閱查詢單2紙,及告訴人提供之通聯紀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一)被告上開行為另涉有妨害名譽罪嫌;(二)被告另使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 鄭豪 」、「XuJiazhe」,在其臉書暱稱「BruceXu」貼文下,或轉貼其貼文並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言論,亦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惟查:
(一)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經勘驗告訴人徐立恆提供之語音留言檔案,被告雖有口出「孬種」、「媽寶」等不雅言語,惟被告係以語音留言方式為之,則除告訴人身為手機門號使用者而得聽取該等留言以外,其餘不特定人非得共同見聞,是被告所為雖有不當,惟仍與刑事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恐嚇犯行間,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被告於偵查中辯稱:臉書暱稱「鄭豪」是由伊澳門友人使用,至於「XuJiazhe」則是由伊本人使用等語。而觀告訴人提供之臉書擷圖,該暱稱「鄭豪」之人,並未透露足資辨別其身份之個人資訊,且其中附表二編號2留言尚稱「…騷擾我大哥的女朋友」,是本件實查無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嫌,自難以該等罪責相繩被告;另被告雖有以暱稱「
XuJiazhe」發表:「(告訴人手機門號)姓徐的我們等你阿!」,惟除此之外,並未何具體表示將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之惡害通知,亦難認被告發表該言論,有何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暨社會名譽之情事,經核尚與刑法恐嚇、公然侮辱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而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揭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恐嚇犯行間,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檢察官洪郁萱附表一:
編號傳送恐嚇語音訊息之時間(均為110年)傳送恐嚇語音訊息之內容18月24日下午4點53分許電話怎麼不敢接,我叫少年欸去你家找你(臺語)28月29日下午1點59分許你父母沒有教你喔?我吃飽等你(臺語)38月29日下午5點13分許這個是你逼我的喔,我絕對讓你後悔一輩子48月29日下午5點51分許我給你24小時的時間,24小時過了之後你沒有出來…你別後悔58月30日凌晨3點35分許你不處理給我試試看,別後悔,我吃飽等你(臺語)68月30日上午10點44分許看你要躲多久啦,全臺灣我挖也要把你挖出來(臺語)78月30日下午1點50分許敢不敢出來單挑啦,一對一要不要,還是你怕死(臺語),要不要啊,敢不敢啊,我吃飽等你啊88月30日下午1點52分許我再給你12小時的機會喔,你再不出來我就去找你的家人喔,我會去找你的家人喔附表二:
編號發表者之臉書暱稱告訴人所指被告涉有恐嚇、公然侮辱罪嫌之言論1鄭豪(告訴人手機門號)大哥女人你也敢騷擾給你12小時時間2鄭豪這位先生請問你騷擾我大哥的女朋友是什麼意思呢?還逼對方跟你視訊不要認為躲在後面就沒事了要不要出來面對一下通聯記錄都準備好了3XuJiazhe(告訴人手機門號)姓徐的我們等你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