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黃竣宏
陳郁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被告 郭建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46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項目包含回復視力所需手術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賠償等,相關事證尚待雙方提出、調查,無法僅憑刑事案件內所存證據即得判斷,故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