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十一號
聲請人 歐宗南 相對人 歐東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歐東荷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歐東荷(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台南市○○區○○里○○鄰○○路○○巷○○號)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歐東荷於民國(下同)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出海捕魚失蹤,迄今二十六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二四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聯合報刊登廣告證明單一紙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父歐東荷於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出海捕魚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前段及七十一年修正後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歐東荷自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失蹤,計至六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