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己○○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丁○○
身戊○○○住
身庚○○住
身辛○○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零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柒萬叁仟陸佰元,或等值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度第一期公司債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度第二期公司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以被告戊○○○、庚○○、辛○○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按月計付,並機動調整,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八年六月八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屢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卡、分期償還查詢明細單、放款撥款傳票各一紙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壹佰肆拾貳萬零玖佰壹拾玖元,及自八十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一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九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林富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何小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