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
丁○○壬○○庚○○丑○○子○○癸○○戊○○己○○辛○○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乙○○
丙○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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