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受裁定人甲○○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四八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本院依職權裁定如左:
受裁定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叁佰肆拾壹元,其中因訴訟救助暫未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參拾萬元應向本院繳納。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受裁定人前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四八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受裁定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受裁定人應賠償上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因訴訟救助暫未繳納而應補繳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附表:計算書~F0~T40┌─────────┬─────────────┬────────────┐│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十萬零一元│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第一審送達費用│二百三十八元│同上│││││├─────────┼─────────────┼────────────┤│第二審裁判費│三十萬元│因受裁定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繳納。│├─────────┼─────────────┼────────────┤│第二審送達費用│三百六十五元│已由受裁定人繳納│││││├─────────┼─────────────┼────────────┤│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五十萬零七百零六元│扣除受裁定人繳納之第二審││││送達費,受裁定人尚應負擔││││五十萬零三百四十一元,其││││中三十萬元應直接繳納本院││││其餘應賠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