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小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小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竹小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四樓之一二,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經原告到庭陳稱兩造亦未約定契約履行地等語,是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