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3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侯順陽
       黃煌文
被   告  李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20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給付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給
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9
期(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侯麗茹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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