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林辰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5,200元(計算式:43,200元/㎡×11㎡=47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㈡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土地、門牌號碼宜蘭縣○○
鎮○○路○段○○○巷○○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及並附繕本。
㈢提出上開㈡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㈣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
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