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5號18號丙○
5號18號被告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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