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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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36號聲請人大同發那科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96年度除字第5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第一銀行圓山分行│94年12月31日│5,145元│TB0000000││││限公司 賴俊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