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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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請人吉軒貿易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6年度除字第5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幸康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大安分行│95年7月20日│655,007元│SC000000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