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審理中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