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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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29號聲請人新日通物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表:95年度催字第26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大眾商業銀行台北分│95年6月30日│300,527元│AI0000000││││限公司 林保雍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