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張珈禎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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