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2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5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75││├──┼───────────────┼──────────────┼────┼───┼────┼───┤│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30││├──┼───────────────┼──────────────┼────┼───┼────┼───┤│0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21││├──┼───────────────┼──────────────┼────┼───┼────┼───┤│0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