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債權人桃園縣新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家宜 (即被繼承人 葉倫裕 之繼承人)等二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葉倫裕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葉倫裕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葉家宜(即被繼承人葉倫裕之繼承人)、 葉俊敏 (即被繼承人葉倫裕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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