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請人籃志文
蔡婉薰 相對人 卓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9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00年12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年9月9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0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0年9月7日起至100年11月6日止。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時,雖陳稱:伊不否認借貸事實存在,惟目前經濟不許可,無法支付借貸利息,且雙方違約金約定過高,已有重利之嫌,應得酌減等語。惟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相對人就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尚未清償完畢之事實既不爭執,則債權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即無不合。至相對人對債權金額有實體上之爭執,應循實體訴訟程序救濟,本院自仍應為許可之裁定。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淡水區│海天││388│建│4037.06│2/100000││├─┼───┼────┼────┼────┼────────┼─┼──────┼────┼──┤│2│新北市│淡水區│海天││390│建│3199.4│1407/10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702│新北市淡水區八│新北市淡水區海│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3.34││2/37│││││勢一街63巷18號│天段388地號│11層樓房│合計:43.34││4││││││││││││││││││││││├─┴──┴───────┴───────┴──────┴───────┴─────┴──┴─┤│共有部分:海天段3915建號8935.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100000│├─┬──┬───────┬───────┬──────┬───────┬─────┬──┬─┤│2│4970│新北市淡水區八│新北市淡水區海│鋼筋混凝土造│六層:70.57│陽台:│全部│││││勢一街63巷43號│天段390地號│11層樓房│合計:70.57│12.17││││││6樓││││雨遮:2.72│││├─┴──┴───────┴───────┴──────┴───────┴─────┴──┴─┤│共有部分:海天段5026建號8412.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80/100000│├─┬──┬───────┬───────┬──────┬───────┬─────┬──┬─┤│3│4991│新北市淡水區八│新北市淡水區海│鋼筋混凝土造│五層:65.72│陽台:│全部│││││勢一街63巷47號│天段390地號│11層樓房│合計:65.72│15.76││││││5樓││││雨遮:1.38│││├─┴──┴───────┴───────┴──────┴───────┴─────┴──┴─┤│共有部分:海天段5026建號8412.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67/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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