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謝文堂 被告 陳韋 呈
吳啟良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交易字第1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韋呈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附帶民事請求之原告為謝文堂,而以原告謝文堂為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告訴人之部分雖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惟該部分業經本院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如原告謝文堂認仍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必要,應待該部分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再為提起,始為適法,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廖珮伶法官丁俞尹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正旻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