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淺藍色藥錠半顆(驗餘淨重零點壹零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嘉翔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半顆(淨重
0.1369公克),經鑑定檢出確有MDMA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1月12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於101年1月4日依法搜索被告住處,扣得淺藍色藥錠半顆(淨重0.1369公克),而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7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再議駁回確定。而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部分,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62號移轉管轄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而前揭101年1月4日扣案之淺藍色藥錠半顆(驗餘淨重0.1069公克),經送驗後,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1月12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偵卷第67頁),堪認前揭扣案物確係違禁物,是按上說明,應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將前揭淺藍色藥錠半顆(驗餘淨重0.1069公克)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