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宥宏(原名:王贊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宥宏(原名:王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宥宏(原名:王贊雄)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4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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