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景翔
郭明龍 陳宣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559元(000000+571950+8760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全部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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