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4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顧正德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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