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鍾錦玉)
號4樓被告丁○○被告己○○
號被告丑○○45歲民被告乙○○被告丙○○
2號被告戊○○被告庚○○
號被告辛○○被告卯○○被告壬○○
號被告癸○○被告子○○被告寅○○49歲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即鍾錦玉)、丁○○、己○○、丑○○、乙○○、丙○○、戊○○、庚○○、辛○○、卯○○、壬○○、癸○○、子○○、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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