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秉吾即林信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秉吾即林信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秉吾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送達,由其祖母 林蔡 招收受一情,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林秉吾之上訴期間自106年12月18日翌日起算,至107年
1月2日屆滿(上訴期間10日加計在途期間4日)。而被告林秉吾於107年1月5日始提出上訴書狀,有其刑事上訴狀及其上蓋有本院戳章附卷可稽,故被告林秉吾提出上訴顯已逾期,是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張詠晶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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