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28號原告 孫嘉麗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陳宇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羿甫 律師被告香港商奎恩佰瑞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國松 訴訟代理人 曾更瑩 律師
李俊瑩 律師 詹傑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
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原關於「定一零五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之裁定,應更正為「定一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5年2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裁定定期於
105年3月13日下午5時宣判,因斯日為星期日,係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