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以108年度桃救字第9號案件聲請
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裁定駁回其聲請)。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