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 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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