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壹仟壹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餘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 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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