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零捌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
第二個月加計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加
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