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賴自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長昆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152-8、152-19、152-
  -34、863-1、866-1、867-1、863-2地號土地之土地登
  記謄本。
 ㈡陳報欲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
  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㈢陳報欲通行系爭土地之路線及「完整」之買賣契約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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