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賴自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長昆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152-8、152-19、152-
-34、863-1、866-1、867-1、863-2地號土地之土地登
記謄本。
㈡陳報欲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
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㈢陳報欲通行系爭土地之路線及「完整」之買賣契約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