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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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高銀晚
相 對 人  龔信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龔信生所發如附件高雄灣仔內郵局第214號
存證信函所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取得第三人讓與相對人之債權全
部,聲請人爰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情事,惟該
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送達地址之房屋已拆遷而遭退回,無法送
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
、債權讓與書、存證信函及郵件退回信封等件為證。經查,
前揭存證信函送達地址係相對人戶籍址設地,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聲請人已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遭退回,依上
開事證亦查無相對人其他居所可為送達。故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瓊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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